村支書、村主任、村會計合謀,虛構拆遷協議,騙取拆遷款。他們將1520萬元巨額遷墳費轉移到村賬上,隨意提取,儼然當成了自家取款機。近日,南京市雨花台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、侵占罪等罪名,對劉振東、張節美、邱兵、徐長祥等涉案人員進行了宣判,對已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予以沒收,上繳國庫。(4月2日《法制日報》)
  子虛烏有的遷墳,騙來了真金白銀的遷墳費,新聞中的4名村官通過“瞞天過海”完成了“幾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務”。然而,正義終究會戰勝邪惡,虛假的遷墳協議,換來的是真實的鋃鐺入獄。這不禁讓人感嘆:村官在騙取遷墳款的同時,也給自己挖了一個自毀前程的“墳墓”。
  君子愛財,取之有道。村官本有正規收入,卻偏偏吃著碗里看著鍋里,見錢眼開、見利忘義,把遷墳費用當成了“唐僧肉”,公然利用職務便利,通過合謀造假的卑劣手段,騙取遷墳補償資金,已然蛻變成徹頭徹尾的騙子,利欲熏心的小人。這種中飽私囊的行為,是對黨紀的“調戲”,是對國法的“藐視”,更是對公共利益的不忠。
  村官變成騙子,除了自身思想扭曲以外,還說明對村幹部缺乏有效的監督。就本案而言,遷墳協議的編造、補償費用的騙取、小金庫的私設,均由村委會內部所為,而且沒有公示,缺乏民主,這就使權力過於集中,有了暗箱操作的空間。因此,必須加強村務、財務公開,確保村民的知情權、參與權、監督權,防止村民自治異化為“村幹部自治”。
  除了村一級的監督,外在的監督力量也很重要。從新聞中我們看到:在京滬高鐵、南京南站項目徵地拆遷過程中,遷墳行為並沒有實際發生,於是涉案人員就編造虛假的墳墓遷移協議,從鐵路公司騙取墳墓遷移費1520萬元。面對這“有名無實”的遷墳,鐵路公司竟然支付了巨額遷移費,我們不禁要問:現場調查去哪了?數據核實去哪了?監督管理去哪了?或許這些哪都沒去,就停留在“足不出戶”的辦公里,停留在“紙上談兵”的材料里,停留在“真假不分”的蓋章里。
  不是“狐狸”太高明,而是“獵手”太愚笨。對於村官編造的虛假材料,當事部門毫無調查核實,就如此“慷慨”的支付了巨額遷墳費用,真的是讓人懷疑“智商”問題。其實,說白了這不是智商問題,而是監管的責任心問題,是對公共資金使用的重視問題,是作風細不細緻的問題。通過這起案件,相關部門應該引以為戒,要嚴格現場核實、調查取證等程序,建立健全資金使用公示制度,完善補償費發放手續,確保每一筆補償款都實至名歸,絕不能讓貪官藉機“空手套白狼”。
  對腐敗分子的懲處,就是對公共利益的維護。如今,案件中的四名“騙子”已經繩之以法,贓款也已部分追回,案件有了圓滿的結局。但從反腐工作角度來說,這絕不是終點,而是一個新的起點,它啟示我們:對於拆遷款的發放,不能僅憑上報的材料就“大筆一揮”,一定要堅持“耳聽為虛,眼見為實”,把調查、核實工作做細、做實。同時要用強有力的懲處,讓“騙子”明白:一旦行騙,就等於“自掘墳墓”。
  文/吳海霞  (原標題:官員騙取“遷墳款”等於“自掘墳墓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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